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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件进出口*新通告
  • 帖子创建时间:2010-10-08  评论:1   浏览:787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2010-07-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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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anmaon1  2010-10-08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2010-07-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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