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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急通知:海关总署*33号公告的操作要求
  • 帖子创建时间:2010-08-13  评论:1   浏览:1567
  • 致:尊敬的客户
    主题:海关总署*33号公告的操作要求
    日期:2010-6-30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33号公告》,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告内容可登陆如下网址查阅:://customs.gov/publish/portal0/tab1/info226578.htm,该《公告》正式实施后将对进出口快件带来一定影响,为尽可能减少海关新政策对进出口快件的影响,请贵司在以下方面给予配合:
    1.进出口收发货人需要在发货时向我司提供在海关注册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通过委托在海关具有“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代理人进行申报。
    2.发票上申报的各项品名,必须提供商品编码(HS编码)以及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申报要素并填写在运单及发票上;文件不需要填写。
    3.申报价值要以实际的成交价格来申报。
    4.如果对商品编码不了解,可以登录海关网站::customs.gov查询商品分类,登录中国海关主页--点击“商品信息”可以登录--在“按编码或名称查询商品信息:”处输入相关商品名。
    5.海关将会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进出口货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6.由于新规定实施后大幅增加了海关进出口申报量,且比之前多了申报环节,故申报时间会延长,故对进出口货物,将可能会造成不可避免的延迟。
        如上海关要求请贵司落实严格执行。我司正在与海关保持密切联系,密切关注海关动态;如有*新信息将会及时通知贵司。同时,敬请贵司给予配合,不便之处,敬请谅解,谢谢合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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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thersu1  2010-08-13

    致:尊敬的客户
    主题:海关总署*33号公告的操作要求
    日期:2010-6-30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33号公告》,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告内容可登陆如下网址查阅:://customs.gov/publish/portal0/tab1/info226578.htm,该《公告》正式实施后将对进出口快件带来一定影响,为尽可能减少海关新政策对进出口快件的影响,请贵司在以下方面给予配合:
    1.进出口收发货人需要在发货时向我司提供在海关注册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通过委托在海关具有“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代理人进行申报。
    2.发票上申报的各项品名,必须提供商品编码(HS编码)以及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申报要素并填写在运单及发票上;文件不需要填写。
    3.申报价值要以实际的成交价格来申报。
    4.如果对商品编码不了解,可以登录海关网站::customs.gov查询商品分类,登录中国海关主页--点击“商品信息”可以登录--在“按编码或名称查询商品信息:”处输入相关商品名。
    5.海关将会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进出口货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6.由于新规定实施后大幅增加了海关进出口申报量,且比之前多了申报环节,故申报时间会延长,故对进出口货物,将可能会造成不可避免的延迟。
        如上海关要求请贵司落实严格执行。我司正在与海关保持密切联系,密切关注海关动态;如有*新信息将会及时通知贵司。同时,敬请贵司给予配合,不便之处,敬请谅解,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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