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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签名与授权的尴尬
  • 帖子创建时间:2009-04-02  评论:1   浏览:1087
  • 作者:张樊

      在虚拟世界中,身份的难以确定往往会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侵权者身份的不明确、对交易可靠性的怀疑等等。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匿名性,从而导致了互联网世界侵权案件的众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适合互联网发展的网络签名和授权方式。

      2004年8月28日,*十届*****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了*其重要的促进作用。《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网络签名和授权进行直接规定的一一部也是*高效力的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之后,客观上推动了网络签名和授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并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发展。

      随后,央行为了保证支付的安全性,针对网络交易欺诈以及电子资金被盗频繁等问题,于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号)》。这一规定确认了电子签名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的重大效用,也大大有助于电子签名技术在电子支付领域的推广。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与此同时,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也开始在**领域逐渐被认定。2005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就以手机短信息作为定案证据,因此被称为“电子签名法*案”。在判决书中法官称,“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他书面证据相佐证。”

      尽管如此,电子签名目前在我国的普及力度还十分有限。同时,电子签名技术还涉及到成本问题,并没有运用到互联网的每一种应用当中,诸如网络文章中的评论、网络论坛的跟贴以及交易金额较小的电子商务等等。

      面对众多网络匿名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网络实名制开始应运而生,特别是韩国已经在国内全面实施网络实名制。自2008年6月28日起,韩国35家主要网站将按照韩国信息通信部的规定,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网民在韩国主要网站发布信息必须先接受身份验证。韩国推出这一规定旨在减少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促进网民对网络行为负责。

      网络实名制实际上并不能使网络匿名所带来的所有问题迎刃而解,更重要的是发挥震慑作用。网络实名制迫使网民在发表言论或实施行为之前要考虑自己的真实身份,要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任,而不能像匿名时一样为所欲为。我国教育部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国家有关规范上正式提出了网络实名制,随后全国高校普遍在校园BBS上实施了网络实名制。但这仅仅局限于校园BBS,要想在虚拟环境中建立一个互信的规则社会,除了*要努力尝试制定合理规则之外,还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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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ol123  2009-04-02

    作者:张樊

      在虚拟世界中,身份的难以确定往往会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侵权者身份的不明确、对交易可靠性的怀疑等等。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匿名性,从而导致了互联网世界侵权案件的众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适合互联网发展的网络签名和授权方式。

      2004年8月28日,*十届*****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了*其重要的促进作用。《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网络签名和授权进行直接规定的一一部也是*高效力的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之后,客观上推动了网络签名和授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并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发展。

      随后,央行为了保证支付的安全性,针对网络交易欺诈以及电子资金被盗频繁等问题,于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号)》。这一规定确认了电子签名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的重大效用,也大大有助于电子签名技术在电子支付领域的推广。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与此同时,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也开始在**领域逐渐被认定。2005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就以手机短信息作为定案证据,因此被称为“电子签名法*案”。在判决书中法官称,“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他书面证据相佐证。”

      尽管如此,电子签名目前在我国的普及力度还十分有限。同时,电子签名技术还涉及到成本问题,并没有运用到互联网的每一种应用当中,诸如网络文章中的评论、网络论坛的跟贴以及交易金额较小的电子商务等等。

      面对众多网络匿名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网络实名制开始应运而生,特别是韩国已经在国内全面实施网络实名制。自2008年6月28日起,韩国35家主要网站将按照韩国信息通信部的规定,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网民在韩国主要网站发布信息必须先接受身份验证。韩国推出这一规定旨在减少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促进网民对网络行为负责。

      网络实名制实际上并不能使网络匿名所带来的所有问题迎刃而解,更重要的是发挥震慑作用。网络实名制迫使网民在发表言论或实施行为之前要考虑自己的真实身份,要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任,而不能像匿名时一样为所欲为。我国教育部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国家有关规范上正式提出了网络实名制,随后全国高校普遍在校园BBS上实施了网络实名制。但这仅仅局限于校园BBS,要想在虚拟环境中建立一个互信的规则社会,除了*要努力尝试制定合理规则之外,还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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