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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案件起诉须知
  • 帖子创建时间:2009-03-13  评论:0   浏览:2315
  •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证据材料清单,并递交起诉状与证据材料,并依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并需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申请领事事项的*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港澳居民也可以会同代理人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
        *居民从*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二、受理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材料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派驻法院的收费处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交款。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后将收费收据附卷联交回立案法官。
        深圳市中级法院受案范围
        1、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国内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2、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数款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期货纠纷案件。
        5、(1)确认发明*权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2)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行政案件;
        (4)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
        (5)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行政案件;
        (6)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6、国家赔偿案件:
        (1)申请确认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2)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申请本市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4)不服市**、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7、申请破产案件。
        8、危害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9、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10、申请承认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或境外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案件。
        11、仲裁机构提交的涉外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案件、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基本要求
        1、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 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A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B 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C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D 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E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种类主要是:
        A 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B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C 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D 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3)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4)当事人起诉时除提供原件外,还应按被告或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相应套数的证据复印件,每套附证据清单,以作证据交换之用。
        (5)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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