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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RA”陷入多类别确权之争
  • 帖子创建时间:2011-08-19  评论:1   浏览:1762
  • 本报讯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裁定,世界**时装连锁零售品牌“ZARA”所属的西班牙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蒂则诺公司)日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日前经审理后驳回蒂则诺公司在4起涉及“ZARA”商标的异议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理由,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据悉,该案诉争商标系由谭月琴在先申请注册的“ZARA”商标,涉及第6、29、32、45等4大类,涵盖金属艺术品、猪肉食品等商品服务。
    在原异议复审裁定程序中,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ZARA”与异议人蒂则诺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蒂则诺公司称谭月琴抄袭商标证据不足,裁定谭月琴所持有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蒂则诺公司则就该结果随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原告的字号权,也就未违反“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且被异议商标也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不良影响,加之被异议商标未构《商标法条款中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综合上述考量,北京市一中院维持被告商评委所作出的裁定,驳回原告蒂则诺公司的上诉。
        但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川律师向记者透露,蒂则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日前提出上诉。(温 航)
    
    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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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uoyue580  2011-08-19

    本报讯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裁定,世界**时装连锁零售品牌“ZARA”所属的西班牙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蒂则诺公司)日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日前经审理后驳回蒂则诺公司在4起涉及“ZARA”商标的异议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理由,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据悉,该案诉争商标系由谭月琴在先申请注册的“ZARA”商标,涉及第6、29、32、45等4大类,涵盖金属艺术品、猪肉食品等商品服务。 在原异议复审裁定程序中,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ZARA”与异议人蒂则诺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蒂则诺公司称谭月琴抄袭商标证据不足,裁定谭月琴所持有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蒂则诺公司则就该结果随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原告的字号权,也就未违反“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且被异议商标也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不良影响,加之被异议商标未构《商标法条款中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综合上述考量,北京市一中院维持被告商评委所作出的裁定,驳回原告蒂则诺公司的上诉。 但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川律师向记者透露,蒂则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日前提出上诉。(温 航) 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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