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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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
*条、 为保护建设、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条、 *二条,人民共和国境内修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适合本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以及合同的约定
*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比方约定俗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条、 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低的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楼顶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水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热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5 年。
其它保修期限由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八条、 房屋的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九条、 房屋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应当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应当即到达现场抢修。
*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十一条、 保修期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有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十五条、 因保修期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规定。
*十七条、 下列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条例。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以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办法规定的。
*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军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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